(2017)川0116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勇胜与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胜,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6行初46号原告刘勇胜,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都区新都镇。法定代表人向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胜诉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原告刘勇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余建乐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