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吴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吴秀峰,王新君,吴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秀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新君,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吴秀斌,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秀峰、王新君、吴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6498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秀峰、王新君、吴秀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