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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龚云华与付石林、段启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云华,付石林,段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龚云华,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石林,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启清,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龚云华与被执行人付石林、段启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武法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龚云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付石林、段启清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付石林、段启清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法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欧阳茜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