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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董玉玲与王玮、郭炳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玲,王玮,郭炳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911号原告:董玉玲,女,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告:郭炳波,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号。原告董玉玲诉被告王玮、郭炳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董玉玲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玲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