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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舞钢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王某,舞钢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726号原告:殷某,女,1964年4月29日,汉族。被告:王某,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舞钢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殷某诉被告王某、舞钢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殷某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迅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