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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德旺与李猛、王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旺,李猛,王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184号原告杨德旺,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霸州市。被告李猛,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琮,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旺与被告李猛、王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德旺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