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德旺与李猛、王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旺,李猛,王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184号原告杨德旺,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霸州市。被告李猛,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琮,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旺与被告李猛、王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德旺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