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进芳与郑本明、金志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进芳,郑本明,金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林进芳,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郑本明,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金志生,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林进芳与郑本明、金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恢复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金志生银行存款9043.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林进芳,剩余部分欠款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源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