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佳、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齐某以为被害人赵某父亲赵江办理监外执行为由,先后2次骗取赵某人民币共计35000元,后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矫某、史某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信用社回单、交易明细、悔过书、说明及被告人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齐某非法所得三万五千元本院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赵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维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