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丽与杨联坤、刘成霞、苏恒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杨联坤,刘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丽,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杨联坤,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成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任丽与杨联坤、刘成霞、苏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丽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联坤、刘成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联坤、刘成霞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联坤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45号4栋5层33号房屋因其他案件正由本院评估处置中。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丽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杨联坤、刘成霞应向任丽偿还借款****元、利息****元,共计****元,并支付借款****元从2016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任丽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联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任丽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杨联坤、刘成霞应向任丽偿还借款****元���利息****元,共计****元,并支付借款****元从2016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未受偿。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弋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