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50号原告:马某,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庆,男,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乃新,男,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蓉,女,卫辉市李源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