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孔月容与姚宏彬、姚新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月容,姚宏彬,姚新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237号原告:孔月容,女,193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法定代理人:欧某,男,193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尹循杏,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宏彬,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姚新奎,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肇庆市二塔路东侧3号“汇景四季康庭”3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957XK。原告孔月容诉被告姚宏彬、姚新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立案。原告孔月容一方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月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月容撤诉。案件受理费4768.63元,经本院批准,准予缓交。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建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