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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本生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生,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503号原告:李本生,男,194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刚,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李本生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本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本生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84.00元,另28.00元,由李本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