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谭林、李无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林,李无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林,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李无畏,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谭林与李无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无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谭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李无畏在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1号广运·湖光山色2-1栋4-7-2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产权证号30388286,共有权证号30388287;建筑面积:85.01㎡)。因该房屋未进行析产,故现阶段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无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