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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2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迎君与方贤美、方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迎君,方贤美,方向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920号之一原告:姜迎君,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方贤美,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方向升,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姜迎君与被告方贤美、方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姜迎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迎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