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吉祥、曲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吉祥,曲俊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62号原告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侯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吉祥,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宝清县宝清镇。被告曲俊霞(与罗吉祥系夫妻关系),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吉祥、曲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