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先金与赵灵仁、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金,赵灵仁,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04号原告:张先金。被告:赵灵仁。被告:高娟。原告张先金与被告赵灵仁、被告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先金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先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甄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