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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刘海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刘海霞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刘庄新村。负责人:刘德建,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霞,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刘海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