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与南京伟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龙,南京伟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332号原告: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南京伟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十字街70号16栋107,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徐志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龙与被告南京伟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龙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志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