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长军与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长军,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长军被执行人: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中川镇煜利小区1号楼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应金法,该公司董事长。贾长军与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贾长军购房款及利息损失5877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39元,因义务人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贾长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由原名甘肃信源软件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2月17日本院通过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司法查控查询后,被执行人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兰州新区中川镇经七路以东无号信源软件产业园一期20号楼有32668.53㎡房屋,且其名下有五辆车,银行暂无存款4、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有10余件执行案件,均没有履行能力;5、4月12日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甘肃睿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和车辆进行了冻结;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了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彪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