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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鑫肽生物蛋白有限公司与李勇星、莫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鑫肽生物蛋白有限公司,李勇星,莫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06号原告:江门鑫肽生物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阳城。委托代理人:刘和,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告:莫艳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鑫肽生物蛋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星、莫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鑫肽生物蛋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江门市鑫肽生物蛋白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