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808号原告:孟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甲,男。被告: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