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执行人郝碧强与被执行人常志斌、董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碧强,常志斌,董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郝碧强,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常志斌,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董晋娜(常志斌之妻),女,1976年7月20日,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碧强与被执行人常志斌、董晋娜(常志斌之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苗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