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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唐常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唐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6923-2。负责人:陈健,行长。被执行人:唐常俊,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唐常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唐常俊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尚欠的借款本金170677.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8534元和案件受理费391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4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本案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住房一套,但有人居住,该房产暂不宜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款项及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常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常俊(2017)渝0118执15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