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恭先、占万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恭先,占万发,雷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77号申请人张恭先,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占万发,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雷桂珍,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住住瑞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恭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占万发、雷桂珍民间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461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46167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瑞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