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万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万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507号原告:重庆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67298C。法定代表人:唐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芸,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万琼,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万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施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