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5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曲士霞诉杨志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士霞,杨志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026号原告:曲士霞,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志中,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告曲士霞与被告杨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曲士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士霞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士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8元,由原告曲士霞负担。审判员  李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