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曲士霞诉杨志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士霞,杨志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026号原告:曲士霞,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志中,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告曲士霞与被告杨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曲士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士霞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士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8元,由原告曲士霞负担。审判员 李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