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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振铜与王贵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铜,王贵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834号原告李振铜,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王贵锁,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李振铜与被告王贵锁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贵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铜撤回对被告王贵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 判 长  胡文强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雨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