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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桑思益与木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贡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福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思益,木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桑思益,男,1966年12月4日生,傈僳族。被执行人:木成英,女,1981年5月6日生,傈僳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思益与被执行人木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木成英称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执行款,愿作还款计划分期支付执行款,即首期支付执行款3000.00元,余款按月支付500.00元,直至付清所有执行款。经向申请执行人桑思益反馈,同意被执行人木成英提出的还款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蔡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华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