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成申请执行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成,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毛成,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边劳人仲案(2016)182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6134.25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书面申请撤回案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0422执45号的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梓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