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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瑞峰与王化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峰,王化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657号之一原告:吴瑞峰,男,生于1983年6月13日,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升,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化菊,女,生于1971年9月5日,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瑞峰与被告王化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瑞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瑞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吴瑞峰负担。审判员  许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贤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