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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民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纪文儒与纪文友、任秀波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文儒,纪文有,任秀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文儒,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纪凤平(原告之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文有,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秀波,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上诉人纪文儒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民初1326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纪��儒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准许。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纪文儒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文儒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崇文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姜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