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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秀平与赵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平,赵友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99号原告:蒋秀平,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睢县。被告:赵友良,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蒋秀平与被告赵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蒋秀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秀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秀平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