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秀平与赵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平,赵友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99号原告:蒋秀平,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睢县。被告:赵友良,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蒋秀平与被告赵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蒋秀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秀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秀平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