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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程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程桂芳,时良伟,时正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住址地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黎泳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桂芳,女,1979年9月1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时良伟,男,1973年5月4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时正行,男,1957年9月29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程桂芳、时良伟、时正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30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桂芳、时良伟、时正行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桂芳、时良伟、时正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 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