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肖暾与被刘守荣、刘玉珍、浏阳市和平出口烟花厂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暾,刘守荣,刘玉珍,浏阳市和平出口烟花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609号申请人:肖暾,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刘守荣,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刘玉珍,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浏阳市和平出口烟花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崇文社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山平。申请人肖暾与被申请人刘守荣、刘玉珍、浏阳市和平出口烟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肖暾、王秀平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浏阳市XX路XXXX小区权证号码为浏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浏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肖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刘守荣、刘玉珍、浏阳市和平出口烟花厂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肖暾、王秀平名下的位于浏阳市XX路XXXX小区权证号码为浏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浏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号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先珍人民陪审员 钟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玲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