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春梅、丁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梅,丁一萍,沈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48号申请人:姜春梅,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丁一萍,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沈明慧,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执行姜春梅与丁一萍、沈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一萍、沈明慧应给付申请人姜春梅35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6元及申请执行费44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一萍、沈明慧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52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徐同海审判员 周仕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格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