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利与桐乡市太平洋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桐乡市太平洋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963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桐乡市太平洋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路A幢1-4层。法定代表人:胡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利诉被告桐乡市太平洋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