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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矫云喜申请刘贤革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云喜,刘贤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矫云喜,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贤革,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矫云喜与被执行人刘贤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计英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