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徐东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川17刑更127号罪犯徐东川,绰号“酸萝卜”,“酸酸”,男,生于1986年8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大竹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东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由其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由其徒刑三年;决定执行由其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追缴徐东川、朱兴阳违法所得的财物(已缴纳1000元),上缴国库。该犯于2015年3月1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本院在审理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报请的徐东川假释一案中,罪犯徐东川以离假释要求尚有差距需要继续改造为由,向执行机关四川达州监狱提交撤回假释申请,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建议撤回罪犯徐东川减刑案件》的函。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东川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罪犯徐东川撤回假释申请。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继跃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