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冀贞、冀刘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贞,冀刘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特12号申请人:冀贞,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园园,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冀刘朝,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人冀贞与被申请人冀刘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冀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冀贞撤回申请。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