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国际妇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235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林瀛禄。被告: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OliverMichaelSpiesshofer。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5起案件,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2017)沪0104民初13234-13238号共5起案件的起诉。每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金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