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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北碚区富彬石材厂黄某某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北碚区富彬石材厂,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北碚区富彬石材厂(个体经营者黄某某),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本院受理的彭某某申请执行北碚区富彬石材厂、黄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113执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