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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守双、崔玉玲、郑守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守双,崔玉玲,郑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守双,男,1970年1月14日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崔玉玲,女,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郑守民,男,1973年9月24日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址。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守双、崔玉玲、郑守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5683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崔玉玲、郑守民的银行存款79547元,其中67578元发放给你公司,11969元缴纳执行费。本院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守民名下粤B×××××、粤B×××××号、粤B×××××号、粤B×××××号汽车四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3、2017年6月26日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对于扣划的银行存款已返还申请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