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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郑书元、诸文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元,诸文宇,诸帅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郑书元,男,1950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退休干部,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诸文宇,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诸帅启,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文宇、帅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诸文宇、帅启的银行帐户限额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