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张涛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涛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1714号刑事判决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171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