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连昌与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连昌,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肖连昌,男,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邓显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聂永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于永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肖连昌与被执行人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2日前往延吉,对三被执行人在延吉市存的可结算的工程款进行了查封和冻结,因此款需确权后才能确定如何给付,本院依职权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被执行人财产确权后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