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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民初773号原告: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三路深药大厦622房,组织机构代码:66266431-6。法定代表人崔英豪。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利娜、关浩文(实习),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岗李村,组织机构代码:39698669-6。法定代表人朱风雷。委托诉讼代理人:XX朝,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利娜、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2200元,违约金2318.4元(从2016年3月26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剩余部分利息暂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共计3451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1项违约金按照本金32200元,违约金按照月2%计算到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售胶印油墨等耗材,从2015年6月起双方便有业务往来,后经原告对账查明,被告尚欠货款未支付,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写下所欠货款32200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还清欠款,迟延履行将支付每月2%违约金。违约金共计2318.4元。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欠款认可真实性,没有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要求过高,请法院酌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1月2日原告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写明:对账日期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截止2015年10月31日累计应付欠款30308元,XX朝作为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代表在客户处签字;按月结付款方式如期支付货款,否则本公司将按欠款收取每月2%的违约金等内容。2016年3月22日,XX朝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向邢程出具欠条,注明:今欠邢程人民币32200元,XX朝签字、按捺指印并注明日期。2016年3月26日,XX朝在该欠条上再次注明:保证最迟2016年4月30日把欠款还清,XX朝签字并注明日期。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以及其欠款的数额,均予以认可。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售油墨,双方进行油墨业务交易。邢程为原告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XX朝为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员工。原被告双方均陈述出具欠条是代表各自公司,为公司债务。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合同款项32200元。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因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承诺2016年4月30日之前还款,双方对账单约定按照每月2%计算违约金,根据本案证据,本院支持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每月2%计算违约金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2200元为基数)至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200元,并以32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每月2%计算违约金支付原告违约金至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原告深圳市智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郑州天合印务有限公司负担6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滑明勋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