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仰孝旺与钟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仰孝旺,钟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350号原告:仰孝旺,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德全,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仰孝旺与被告钟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仰孝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德全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仰孝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钟德全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利息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钟德全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8日,钟德全因资金周转需要从仰孝旺处借款63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仰孝旺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三个月还款,利息按4%计算。借款到期后,仰孝旺通过多种方式向钟德全催要款项未果致讼始钟德全未提出答辩意见。仰孝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为仰孝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仰孝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第二份证据为钟德全于2016年10月8日向仰孝旺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仰孝旺与钟德全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经核对仰孝旺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均与其原件一致,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钟德全从仰孝旺处借款63000元并于当日向仰孝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本人钟德全身份证号码342824197302166812于2016年10月8日,实借仰孝旺现金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小写63000.00,用途是做生意资金周转,利息按4分计算,出条据之后,三个月还款。今借人:钟德全借款日期:2016.10.8”。借款到期后,钟德全多次催要未果,仰孝旺分文未付致讼始。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钟德全向仰孝旺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钟德全怠于偿付已构成违约,故仰孝旺主张要求其立即偿付借款6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仰孝旺主张请求钟德全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10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标准支付本金63000元对应的利息,由于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约定不明,故对仰孝旺主张该笔借款按月利率4%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笔借款逾期利息标准应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仰孝旺借款6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3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钟德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清华代理审判员 操逢虎人民陪审员 崔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盈盈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