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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与临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临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786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于孝存,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敏,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临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法定代表人:魏振军。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与被告临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撤回对被告临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撤回对被告临沂亿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