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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刘振虎,李改凤,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98号,注册号:110XXXXXXXX6478(2-1)。法定代表人:罗锐,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振虎,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改凤,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东区,注册号:110XXXXXXXX2231。法定代表人:刘振虎。被执行人: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北区,注册号:110XXXXXXXX4997。法定代表人:刘振江。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诉刘振虎、李改凤、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振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X号楼X单元X号房产,无法采取进一步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振虎、李改凤、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