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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97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大厦15A。负责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莹,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系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晓彬,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系该分公司员工。被告蒋某,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审 判 员  栗德亮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